為健全本校法制及增進各項會議法規審議效能,特設法規委員會。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,由副校長兼任之,另置委員七人至九人,任期二年,期滿得續聘。
一、法規委員會掌理下列事項:
(一)法規訂定、修訂或廢止之審查。
(二)法規疑義之研議或闡釋事項。
(三)其他有關法制事項。
二、 法規委員會視情況需要,不定期舉行委員會會議,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,並得邀請相關單位、人員列席。
三、法規委員會會議之決議,應有過半數委員出席,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