校務會議
議決校務重大事項,以校長、副校長、教務長、學生事務長、總務長、研發長、學生發展處處長、圖書資訊處處長、主任秘書、各學院院長、各學術單位副主管、教師代表、其他學術與行政主管、職員代表、學生 代表組成,由校長召開並主持之,必要時得由校長依需要邀請相關人員列 4 席。
(一)教師代表:教師代表應經選舉產生,其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人員之二分之一。教師代表中具備教授或副教授資格者,以不少於教師代表人數之三分之二為原則。 (二)職員代表:由全校編制內職員選舉產生,以不多於參加會議人員之十分之一為原則;各單位代表至多二人。 (三)學生代表:其人數不得少於會議成員總額十分之一,由學生會自行選出代表。 校務會議由校長召開,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;經校務會議應出席人員五分之一以上請求召開臨時校務會議時,校長應於十五日內召開之。
(一)校務發展計畫及預算。 (二)組織規程及各種重要章則。 (三)學院、學系、研究所、學位學程及附設機構之設立、變更與停辦。 (四)教務、學生事務、總務、研究及其他校內重要事項。 (五)有關教學評鑑辦法之研議。 (六)校務會議所設委員會或專案小組決議事項。 (七)會議提案及校長提議事項。 |